文/葉一秋
「窮得只剩下房子。」老一輩的人喜歡囤房囤土地,身上不喜歡留現金,一旦遺憾往生,繼承人往往無力繳納高額遺產稅,又或因家族人數眾多,有的旅居國外找不到人,或該誰出錢喬不攏,往往拖過繳納期限。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遺產不動產可設定抵押給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提供繳納遺產稅新的解套方法。
過去《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以被繼承人遺留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當繼承人眾多,甚至有的繼承人長居國外,失聯的情況下,往往造成遺產稅繳納的困難,這次修法,特地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也刪除遺產稅30萬元以上始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限制。
遺產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 先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
另一個重大變革,是遺產不動產得以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再變賣繳交遺產稅,不過並非所有遺產不動產都能如此操作,永慶房屋契約部協理陳俊宏特地提醒3大關鍵:
# 擔保品必須要易於變價:
不是任何的不動產,都能作為抵押標的,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需要容易變現的不動產,也就是說,都會區容易出售的標的,較可能申請成功。
# 擔保品必須無產權糾紛:
若遺產不動產為持分狀態,如房屋持有二分之一,非全部持有,或產權複雜,建物沒有辦妥所有權登記,無法作為擔保品。
# 擔保品必須能足額清償:
若遺產不動產背負著房貸、信貸、二胎等,其市值扣除負債後,「殘餘價值」必須高於應納稅額,以確保能足額清償稅款。
遺產稅免稅額達1333萬 另有各項扣除額
不過,民眾也無需太過擔心,陳俊宏指出,遺產稅免稅額高達1333萬元,還有各項扣除額,如配偶有553萬元的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未成年者依照距誠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而不動產在遺產稅總額計算基準,是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而非市價,在都會區,不動產的市值往往高於公告現值許多,以新北市為例,若長輩名下僅有2間以下的老屋,沒有其他財產的情況下,多數無須負擔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