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繼承房怕被課45%重稅?國稅局「教一招」稅率降至15%

發佈日期:2026/07/21  【文/朱語蕎】
有民眾詢問,因故打算出售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但擔心自己持有時間未滿2年,是否須繳納稅率高達45%的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依財政部2015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若該房地是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時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

不過,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照顧遺屬、繳納遺產稅等因素,須在短期內出售房地,若僅以自身持有期間計算而適用較高稅率,並不合理。因此,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2023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高雄國稅局舉例表示,民眾蘇先生的祖父於1996年5月1日購入A房地,2024年5月1日祖父過世後,由父親繼承;2026年5月15日父親過世後,再由蘇先生繼承取得。若蘇先生於2026年8月15日出售該房地,由於其被繼承人,也就是父親,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因此仍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不過,蘇先生雖然僅持有3個月,仍可將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一併計算,自1996年5月1日祖父取得房地起算至2026年8月15日出售日止,合計持有期間已超過10年,因此可適用15%稅率,而非依個人持有未滿2年適用45%稅率,兩者稅率相差30個百分點。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時,可透過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確認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取得歷程,以正確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472?utm_campa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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